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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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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6-05-18 14: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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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学院
(一)2004年3月11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协议转让北大高科国有法人股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将所持有的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219,105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北京中农大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每股转让单价为人民币2.2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3,682,031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股权转让正在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有关决议刊登于2004年3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



(二)根据《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3月22日至3月26日对本公司进行了为期5天的例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公司近三年以来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等各个方面的运作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局于4月9日向本公司下发了《关于要求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高度重视监管部门对公司此次检查工作,在巡检过程中给予了积极配合,出席了巡检通报会。在获取监管部门对公司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后,认真探索改进方法,公司董事会形成了《关于根据深圳证监局巡检所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改的决议》,针对监管发现的问题均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并对《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力求公司运作的进一步规范。上述决议刊登在2004年7月9日的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



(三)公司属于房地产行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必须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抵押贷款担保。公司目前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的担保为阶段性连带担保,担保期限自按揭银行放款之日起至按揭银行为购房者办妥《房地产证》之日止。如果上述担保期间购房者没有履行债务人责任,公司有权收回已售出的楼房,因此该种担保不会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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