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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十项重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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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1-09-02 13: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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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学院

1、防止触电措施
1.1邻近变电带电设备工作时,工作许可人应在工作点四周设置可靠、明显的隔离措施和安全标示牌,将停电设备与带电设备明显隔开。每侧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严禁任何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拆除、跨越遮栏。防止走错工作点,误登带电设备。
1.2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设置围栏,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1.3在办理工作许可手续之前,任何作业人员及车辆都不准进入工作现场。
1.4在办理许可手续后,现场工作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现场监护人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当工作地点分散,监护有困难时,要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增设专责监护人。
1.5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工作班开工前执行站班会制度,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班成员宣讲工作票内容,使参加工作的每个成员都知道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停电范围、邻近带电部位,交待现场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明确分工和责任;做到所有工作人员明白后,方可开始工作。迟到人员开始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其详细交代以上各项内容和安全措施。
1.6工作人员在攀登设备、构架前,必须认真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无误后方可开始攀登。因故离开工作现场返回工作地点时,必须重新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确认无误后方准继续工作,以防走错间隔,误入其他带电间隔。
1.7在带电杆塔上刷油漆、除鸟窝、除风筝、紧杆塔螺丝、检查架空地线、查看金具、检查瓷瓶等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应保证不小于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距离0.7米;35kV距离1米;110kV距离1.5米;220kV距离3米;500kV距离5米。不能通过限制作业人员肢体活动的方式来满足安全距离。如工作需要又不能保证上述安全距离时,应按带电作业进行,工作人员应具备带电作业资格。当等电位带电作业时的安全距离还不能保证时,应将带电设备停电,验明无电压、装设接地线后,方可进行工作。
1.8严禁在带电的10kV和35kV线路杆塔横担上、一侧停电一侧带电的隔离刀闸上进行油漆、防腐等工作,以防在工作过程中不能确保安全距离而触电。
1.9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使用规范的接地线和短路线。
1.10当在同杆塔架设双(多)回路线路的杆塔上工作,仅工作线路停电时,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联系调度确保非停电线路两侧重合闸装置已经退出。严禁进入带电侧横担或在该侧横担上放置任何物件。
1.11油漆工、土建工等非电气人员或外单位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按规定办理进站施工手续和工作票。设备管理部门应指派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班全体人员清楚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1.12当与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安规》(变电部分表一)要求时,必须在保证安全距离处装设遮栏或网门并锁好,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当工作现场情况有变或工作内容临时有变动,原来的安全设施不能适应工作要求,而必须更改时,工作人员必须向工作负责人说明情况,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同意后方可更改安全设施,否则,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
1.13在电气设备上进行高压试验时,应在试验现场装设遮栏,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派人看守。其它非试验人员不得靠近,试验人员应离开被试设备,加压过程中应集中精力。不得触及试验的高压引线,在试验的同时不得进行其它检修、维护等工作。当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两端都要装设遮拦,并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两端都要派人看守。当试验必须在不同地点同时进行,工作人员人手不足,不能保证必备的监护人员时,应停止此项工作,待增派人员后再继续工作。
1.14对由于高压试验而拆开的设备引线,必须用结实的绳子拴牢,防止触及邻近带电设备而造成触电。
1.15在发电厂厂用电室和变电站高压室内进行停电清扫母线工作时,应先将备用电源、联络线电源、多回路电源等一侧带电的或有可能来电的间隔停电。如特殊情况不能停电,则必须将一侧带电的间隔前后门上锁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警告牌,将停电的母线三相短路接地后方允许开始工作。
1.16在电气设备上进行的工作,必须按工作票上所列工作项目进行。严禁在工作中擅自扩大工作任务,超范围工作。如确实需要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报请工作许可人签名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填写新增工作任务后,方准开始进行新增项目的工作。若工作需要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则必须将原工作票作废,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安全措施变更必须通知工作班成员。
1.17  工作人员工作完毕撤离工作现场后,如又发现问题需要处理时,必须向工作负责人汇报,禁止擅自处理。当工作负责人尚未向工作许可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安全措施尚未变动,尚未到计划完工时间时,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说明情况后,由工作负责人带领进行处理。如已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则必须重新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
1.18 变电值班人员必须在检修人员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后,方能向调度值班员汇报,申请拆除接地线,地线拆除后,检修人员、运行人员不得再接触电气设备进行工作。
1.19 电气设备送电前,调度人员(值班人员)必须确认工作人员已经全部撤离、所有安全措施已经解除、工作票已经终结。送电中发现问题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后方可送电。
1.20 严禁约时停、送电。
1.21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1.22 变电运行人员在电气设备停电后进行清扫等维护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并确认设备已停电,明确工作范围,做好各项安全措施,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扩大工作范围。
1.23 在变电站、发电厂的户外开关站,户内高压室、厂用电室等高压带电场所进行工作需要使用移动式梯子时,应使用绝缘材质梯子,禁止使用金属材料(如铝合金)制成的梯子。搬动梯子、管子等3米及以上长物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24  在电容器组上工作时,应先断开电源,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并接地后,在相邻带电的电容器组设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电容器组的中性点接地后,方可进行工作。
1.25 在与运行的架空线路有同塔(杆)架设、交叉跨越、较长路段平行敷设的停电架空线路上检修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落实停电、加装接地线等安全措施,防止触电、电击或感应电伤害。
1.26在平行线路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登杆前须认真核对线路名称、杆塔编号、标帜、色标,工作人员应佩带线路色标方可登杆塔工作。攀登杆塔和在杆塔上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进行全过程监护。如多组人员在不同工作地段进行工作,必须统一协调安排作业。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进行的工作,还应增设专责监护人,专责监护人不得兼任其它工作。
1.27带电作业应根据现场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操作程序和安全措施,较复杂的带电作业还应事先查看现场,制订带电作业方案。带电作业过程,必须设专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1.28 各供电局应制订用电客户双电源管理制度。双电源用户必须装设双投开关或双投刀闸。落实防止双电源用户反送电的措施,应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检查用户执行情况。
1.29所有低压用户均应视为可以反送电的电源,必须采取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
1.30 在配电变压器台架上进行检修工作,必须先拉开低压侧刀闸,后拉开高压侧隔离刀闸或跌落式保险,然后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和配变低压侧刀闸的线路侧三相短路接地。防止用户乱接线或使用没有双投刀闸闭锁上网的小型自备发电机从低压侧反送电,危及配网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所有低压用户,均应视为可以反送电的电源,必须采取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
1.31 配电线路分支线停电检修的倒闸操作(如停送电、验电、装、拆接地线及悬挂标示牌等),必须填写操作票(《安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倒闸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唱票复诵制并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操作跌落式开关及刀闸时,必须使用经试验合格的绝缘杆并戴绝缘手套,严禁用手直接摘、挂跌落式开关的绝缘管。
1.32 在电力线路(配电线路)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先将线路停电,经验明确无电压,各工作班组应立即在工作地段两端及有可能倒送电、感应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上装设接地线。需临时增加接地安全措施,必须做好记录。
1.33 电力线路施工,必须考虑其上方交叉线路是否需要停电。防止带电线路引发伤害事故,应将施工导、地线大幅弹起碰触线路的危险考虑在内,如安全距离不足,必须将上方线路停电,以防发生群伤群亡事故。
1.34配电线路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导线磨刮措施,防止与其交叉跨越的带电线路、通讯线路等作拉锯式磨刮损坏后引起触电事故。
1.35配网低压网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认真检查旧线路是否已经拆离,防止新旧线路混接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1.36配网低压线路改造有跨越导线时,必须落实安全跨越措施。在拆旧线展放新导线的过程,禁止强行拉扯导线,防止拉断导线碰触邻近或跨越裸导线引发触电事故。
1.37验电工作必须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并且经定期试验合格的专用验电器。验电前,应确证验电器良好。
1.38装、拆接地线按规程执行。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先装接地端,先拆带电端,并保持相应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杆塔上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登杆进行任何工作。
1.39移动电缆接线盒应停电进行;防止绝缘损坏触电或爆炸伤人。
1.40挖掘电缆沟前,应做好防止挖伤电缆的安全措施。
1.41截断电缆前,必须核对实际与电缆图纸是否相符,并确切证实电缆无电后,用接地的带木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打铁钎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1.42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夹有金属丝的皮卷尺、线尺等导电体进行测量工作。
1.4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所有380V/220V用电电源必须按相应级别安装漏电保安器,并按要求定期检查试验,确认保护动作正确。
1.44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的临时电源,应使用装有漏电保安器和插座的携带式电源架(放线盘)。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宜采用绝缘等级为Ⅱ类的双重绝缘工具。
1.45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取得电源,插座与插头应配套、完好无损。
1.46电气设备和各类电动工具(机械),特别是检修现场临时安装使用的砂轮机、电钻、电风扇等,其电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1.47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应符合南方电网公司“安健环”的要求。380V/220V用电设备,若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方式,用电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金属底座必须可靠接地。保护接地不得与保护接零混用。
1.48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时,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伏。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1.49电焊机须可靠接地,高、低压侧接线柱必须设护罩,以防工作中误触碰。不停电更换焊条,必须戴焊工手套进行。
1.50在水面上或潮湿等恶劣环境下进行电焊工作,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1.51在高压线附近进行勘测、施工作业时,使用的测量、钻探和施工工具、设备应与高压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在高压线下测量时,不应使用金属标尺。必须做好监护,防止测量、钻探工具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发生电击伤人事故。
1.52恶劣及雷雨天气时应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2、防止高处坠落措施
2.1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严格把关。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规定的医院进行,项目应包括心率、血压、验血等,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遗迹患有其他不宜从事高处作业和登高架设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允许参加高处作业。
2.2在杆塔或变电设备的构件等高处作业,上、下杆塔垂直或水平转移作业等,应采用水平安全绳、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防坠落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和扶手措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作业及转移全过程不得失去保护。
2.3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或坠落相对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2.4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正确佩带安全带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具。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房除外),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没有下颏带的安全帽不允许使用。
2.5上杆前应先检查杆塔及拉线情况和登杆工具,如电杆杆根是否牢固,拉线是否松脱,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固、可靠、完整。使用脚扣登杆时,安全带应圈在杆上;上下杆时,应使用防坠落装置或有具体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以防失去保护。安全带必须栓在牢固的构件上,注意防止摆动碰撞。
2.6攀登杆塔脚钉时,应检查脚钉是否牢固。上横担时,应检查横担及其连接位置的腐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应先系在主杆上。
2.7凡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双保险安全带,当使用3米以上长绳(后背绳)时,应加装缓冲器。必须在系安全带后立即检查扣环是否扣牢扣好,是否栓在牢固的构件上。
2.8杆上有人作业时,禁止调整拉线等危及杆身稳定的相关作业。
2.9梯子必须结实牢固,且梯子的两端装上防滑护套,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或绑牢。
2.10严禁人员乘坐无吊篮的起重车进行高处作业。乘坐有吊篮的起重车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关好出入门,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起重车车体应有可靠接地措施,并设专人指挥和监护。
2.11载货起重机严禁乘人,出入口处应悬挂“严禁载人”标示牌,有线控制开关应放在安全的地方。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
2.12 安全带、安全绳、脚扣、升降板、竹木梯子等登高工具试验或外观检查不合格的应立即报废,严禁留作备用或降低要求使用。
2.13利用脚扣、升降板上杆时,安全带的后背绳应与脚扣、升降板连接在一起,以防坠落时失去保护。
2.14线路附件安装需提升或收紧导线时,应加装后备保护钢丝绳。安全带应系在横担上。
2.15在变电站、升压站设备上工作,作业人员不应依靠瓷柱作为支持物。上下构架必须使用工作梯。
2.16高处作业应搭建合格的脚手架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措施。在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和斜道两边、斜道转弯处,应设置1.05米高的栏杆,其下部内侧加设0.18米高的防护板,以防坠物伤人。
2.17搭拆脚手架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建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资格审核部门的人员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
2.18跨越架、脚手架的杆柱应采用无腐朽、无折裂、无枯节的坚韧木、竹竿或金属管。禁止不同的材料混搭。使用钢管搭建脚手架时,严禁使用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2.19脚手架踏板厚度不能小于5厘米并满铺在脚手架上,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跳板中部应设有支持物,两头要绑扎。脚手架相互间连接要牢固,脚手架板跨度间应无接头。脚手架应能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的最大重量,一般不应超过270kg/m2。
2.20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每日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状况,如发现缺陷须挂好警示牌并立即修好。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21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结构。禁止用木桶、木箱、砖及其它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禁止在不坚固的石棉瓦屋结构上进行作业。
2.22脚手架接近带电设备时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禁止使用金属线,以防触电和感应电伤害。
2.23在高处作业或在高空平台行走时,要认真观察行进路线有无障碍、孔洞等不安全因素。在高处作业移动过程中,严禁使用通讯工具。
2.24生产场所的井、沟、坑、孔、洞,必须覆以与地面或工作平台齐平的坚固盖板。施工中的预留孔和检修中需打开的孔洞,应加装可靠的临时盖板,未加盖板前必须设置规范的临时围栏、悬挂标示牌等。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原状。防止工作人员误踏孔洞,发生坠落事故。
2.25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照明应充足。特别危险的地方、区域须特别加强照明。
2.26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井口应用坚实的竹、木或围栏与正常的通道相隔离,并悬挂警告标志牌,防止误打开电梯间大门,踏空坠落。
2.27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使用前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定期检验,取得准用证。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2.28在施工中安装平台时,应同时安装好防护栏杆。在固定平台安装梯子时,必须同时安装好防护栏杆。楼梯踏板应选用花纹板。直钢梯高度超过3米时,应按国标规定装设护笼。
2.29对设备和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必须事先制订保证人身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施工中要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2.30能在地面上进行的工作,必须在地面上进行,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和缩短高处作业时间。
2.31禁止酒后登高作业,夜间照明或设施不足、精神不振时禁止上杆塔或登高作业。
2.32上下基坑、孔洞应使用专用通道、梯子(软梯),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模板、脚手架或攀爬绳子等临时设施上落。

3、防止误操作措施
3.1高压电气设备应装设防止误操作的闭锁装置。闭锁装置与设备必须“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解锁钥匙应由值班负责人妥善保管,按班交接。不准随意解除防误闭锁装置。特殊情况必须解除闭锁操作时,经站长(值班长)汇报并经运行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专用记录本上登记后方可执行。
3.2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因故退出运行时,应经本单位生产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临时措施,如加挂临时机械锁等。
3.3禁止将没有防误操作闭锁装置或验收不合格的新设备投入运行。
3.4倒闸操作中必须按操作票所列顺序依次进行操作。禁止跳项、倒项、添项和漏项操作,禁止干与操作任务无关的工作。
3.5完成操作票每一项操作后,操作人应在监护人监护下及时检查操作是否良好,当确认操作无误,监护人应立即在该操作项目右侧打“√”,以保证按操作票所列项目顺序依次进行操作。严禁在尚未操作完的项目上打“√”或全部项目操作完毕一起打“√”。
3.6进行拉开或合上刀闸的操作项目前必须有检查相应开关确在断开位置的检查性操作项目,监护人和操作人均应认真检查确认。当开关在合闸位置时,禁止操作刀闸。
3.7在挂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的操作项目之前,必须有验明设备确无电压的操作项目。严禁未经验明确无电压就挂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
3.8值班(巡检)人员根据操作票装设和拆除接地线、合上和拉开接地刀闸,均应在运行日志上明确记录。恢复送电前,应首先检查运行日志和登记簿中的工作任务已经全部结束,接地线已经全部拆除,接地刀已全部拉开。
3.9设备由检修状态转冷备用状态,应单独作为一个操作任务填写操作票。
3.10生产现场的设备均应有清晰醒目的名称、编号。如有变动,应立即修正,新建扩建设备投产前,必须完善设备双编号。
3.11倒闸操作应由两人执行,禁止监护人直接参与操作。当其中一人因故离开操作现场时,应停止操作,严禁无监护人的情况下操作;禁止监护人、操作人同时操作;操作中不得任意更改操作顺序,跳项操作或随意中断操作;不准中断操作进行清扫设备等与操作无关的工作;操作人员在进行倒闸操作时,除遇有紧急情况外,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干预、中断操作人员的操作。
3.12严禁在操作中不验电或随意触及无安全措施的设备,以防在操作中发生触电事故。
3.13发电厂、变电站户内高压设备,如开关、刀闸、PT等间隔,应在柜前柜后醒目位置明显标出设备的名称和编号,且前后保持一致。防止工作中走错间隔,触及带电设备。
3.14电压等级为10kV、6kV、3kV的小车式开关停送电操作,不能当作“单一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制度。在拉出开关和推入开关之前,必须先核对设备的名称、编号、位置,检查开关确在分闸位置。
3.15为防止隔离刀闸支持瓷瓶断裂造成人身事故,在就地操作箱操作的隔离刀闸应改为远方电动操作。有远方操作系统的刀闸禁止就地(在刀闸下面)操作。每把隔离刀闸应设置独立分电源。
3.16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闭锁装置。
3.17操作人员在执行操作过程中,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如确需要使用移动通话设备进行与工作有关的通话时,应首先停止处理相关的工作。
3.18运行人员在巡视设备时,不得一边步行走动一边使用移动电话,防止精神不集中误碰带电设备。

4、防止灼烫、窒息、中毒措施
4.1涉及接触明火、易燃、易爆、带电设备、高温作业的工作,工作人员必须要穿着纯棉工作服,不准穿着尼龙、化纤、棉化纤混纺的工作服,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时加重烧伤程度。
4.2焊工作业时应穿着阻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束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4.3 动火工作必须按要求办理动火工作票,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
4.4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面罩,防止电光性眼炎、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和工作人员眼睛。
4.5 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烫伤、触电、爆炸、火灾等各项安全措施以及防止焊工尘肺等职业病的劳动防护措施。
4.6焊接时,应检查周围环境的易燃易爆物品是否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如不符合,应予以移开或清除,否则,禁止施焊。焊工离开现场前,必须检查现场有无火种留下。
4.7 焊接或割切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和可能残存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时,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气或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盖口打开,方准焊接或切割。
4.8不准用手直接接触刚切断工件的断面处,以防高温烫伤。
4.9在低压设备上进行有弧光危险(带电接线等)的操作建议使用带防电弧面罩的安全帽,防止灼伤。
4.10 在容器和封闭的发电机内进行涂漆、包扎绝缘、衬胶等工作时,除工作人员进出口外,至少应打开一处断面足够的通风口,并应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灭火器、干砂等消防器材,严禁明火。
4.11进入容器、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采取防止蒸汽或疏水在检修期间排入工作地点的可靠措施。
4.12人工挖孔桩作业前必须进行桩孔气体是否缺氧、有毒等情况检查,在作业过程中要保持通风。
4.13进入密闭容器、电缆隧道及密闭的设备室内进行工作或进入储存煤、汽油、苯等化学物质以及会产生有害气体物质的容器、沟道、仓储室作业,应进行彻底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经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应用小动物、气体探测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确认不含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并做好工作地点的通风可靠措施,必要时应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作业时,设专人监护,在所有落粉管、进料口的闸门挂“不准开启”的警告牌,在人员进出的人孔及通风孔处悬挂“禁止关闭” 的警告牌。
扑灭电缆火灾或者进入电缆竖井作业时,应使用正压式防毒面具。以防灭火人员吸入烟气中的一氧化碳、氯化氢、二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或窒息。
4.14在沟道或井下进行作业时,地面上须有人担任监护,工作人员须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保险绳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经常监视。
4.15禁止用氧气吹扫设备和用氧气吹风。
4.16 禁止在工作场所储存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物品。
4.17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4.18化验室应有自来水,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药物等应急物品。
4.19使用挥发性的药品时要特别小心,按规定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
4.20开启苛性碱桶及溶解苛性碱,均须戴橡胶手套、口罩和眼镜并使用专用工具。配置热的浓碱液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点或在通风柜内进行,溶解的速度要慢,并经常以木棒搅拌。
4.21 使用、装卸和储存生石灰、菱苦土、凝聚剂及漂白粉等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在露天装卸这些药品时,应站在上风的位置,以防吸入飞扬的药品粉末。
4.22禁止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应用滴定管或吸取器吸取。
4.23试管加热时不准把试管口朝向自己或他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可触及皮肤和冷水。
4.24 装有SF6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必须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内,必须先通风15分钟,并用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防止SF6气体泄漏,造成工作人员缺氧窒息。工作中如闻到刺激性或不舒服的气味,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跑到有新鲜空气的环境中。

5、防止机械伤害措施
5.1机械的转动部分,如轴端、齿轮、靠背轮、砂轮机,冲、剪、压、切设备的旋转传动部位,必须装有护盖、防护罩或防护栅栏,操作人员的工作服扣上钮扣和袖口,长头发要盘在头顶戴上固定头发的帽子,以防人员在操作中触及转动部分,绞卷手指、头发和衣服。
5.2在操作转动机械设备时,严禁用手扶持加工件或戴手套操作。
5.3各式机械应有现场操作规程,并应挂在操作人员容易观看的地方,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4  机械设备工作时,禁止进行润滑、清洁(清扫)、拆卸、修理等工作。转动和传动机械等检修必须要切断电源,采取防止转动、移动的可靠措施。检修后进行开停试运行前,应将防护设施装设好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5.5机械加工设备车间应保证照明充足。转动机械检修后试运行启动时,除运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5.6 搬拆大型机具时要拆开搬运。装车、卸车及转移时,不准人货混装。
5.7钻机钻进时不得用人扶持水龙头及胶管。修理水龙头时必须停止立轴回转,并指定专人看管离合器把手或电闸开关。
5.8应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维护保养规定,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机件完好、机械性能良好。
5.9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报警、保险、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5.10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电缆走动时,严禁用手搬动滑轮,以防压伤。
5.11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监护等安全措施。

6、防止起重伤害措施
6.1起重吊装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危险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6.2起重操作人员应经国家有关部门特殊工种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起重工作人员应通过学习、熟悉规定的指挥信号、手势,熟悉并执行起重搬运方案和起重安全措施。起重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6.3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不准超过铭牌规定。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计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6.4起重机械设备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维护,并指定专人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刹车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6.5起重作业前,应对钢丝绳、滑车等进行常规外观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
6.6起重作业应专人指挥,并按规定的指挥信号、手势进行指挥。起重前必须先鸣喇叭,或向现场工作人员发出明确信号。现场工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方,防止被吊物件坠落伤人。
6.7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一般不准在架空线路下面工作,如有必要时,应事先征得该线路的运行管理部门同意,采取线路临时停电或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起吊工作。起重机在架空线路下面通过时,应将起重臂落下。
6.8 严禁起重臂跨越电力线进行作业。在架空线路两旁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起重机的臂架、吊具、钢丝绳、缆风绳、吊物等以及高处作业车变幅杆升降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带电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如下数值:
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500
最小安全距离,米    1.5     2    4    6    8.5
小于上述最小安全距离时,应将线路停电,办理线路第一种工作票,方能工作。
6.9起重设备在发电厂、变电所内作业时,不准在电缆沟盖板上撑支腿。
6.10吊物必须绑牢,起重机械与吊物重心应找正,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当吊物离地面10厘米左右时,应暂停升高,查看变幅、支腿等各部有无异常现象,然后视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升高。高空作业车升高时要与登高作业人员密切配合,升降平稳缓慢,确保人身安全。
6.11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起重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用卷扬机起吊时,钢丝绳内外侧严禁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不准用手拉或跨越钢丝绳。
6.12起重机在野外高低不平的地面上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张开支腿并在支腿下面垫上5毫米以上的花纹钢板。
6.13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不明重量的物体。
6.14重要施工工序和危险作业项目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杆塔组立,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等重要起重作业应根据已审批的施工方案并交底后执行。
6.15起重设备要定期检验取证,起吊用具和吊绳应定期检查和进行拉力试验,并在起吊用具和吊绳上挂检验合格及荷重标牌。
6.16高层建筑施工时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爬梯或通道,不允许攀爬脚手架或建筑物上下。

7、防止物体打击措施
7.1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带合格的安全帽。
7.2在高处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以防落物伤人。传递工具应使用工具袋且不得上下抛掷。高处作业下方不准人员通行和逗留并应设置围栏或遮栏,悬挂警告牌。
7.3钻床、金属切削机床等加工件的固定夹具应完好,防夹具脱落装置应可靠。加工时,夹具应将工件夹紧,防止工件飞脱伤人。
7.4砂轮机禁止安装在正对着附近设备及操作人员或经常有人过往的地方,一般较大的车间应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如果确因厂房地形的限制不能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应在砂轮机正面装设不低于1.8m高度的防护档板,并且档板要求牢固有效。砂轮机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匹配、防护、接地等。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砂轮防护罩的最大开口角度不允许超过90°。使用砂轮机磨削工件时,操作者应站在砂轮的侧面,不得站在砂轮的正面进行操作,以免砂轮出故障时,砂轮飞出或砂轮破碎飞出伤人。
7.5生产现场使用的手提式高速砂轮机,应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操作。使用前应先检查磨具是否匹配,禁止将低转速的砂轮片用于高速砂轮机上。禁止自制夹具套用其他砂轮片或磨具,防止砂轮片破碎伤人。
7.6卸水泥杆时,除打好掩木防止车身倾斜、杆子滚动伤人以外,还应加拦绳固定好,不得将数根水泥杆同时滚向卸杆的车厢侧,应松一根放一杆。
7.7 在卸杆时应利用跳板或圆木组成斜道,向下滚动时应用大绳溜放,缓缓滚下,严禁在溜放的杆子前方站人。
7.8 多人抬杆必须同肩,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互相呼应。
7.9凡用绳子牵引水泥杆上山,必须将水泥杆绑牢,钢丝绳不得触磨地面,爬山路线两侧5m以内,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7.10紧线时,应检查接续管或接线头以及滑轮、横担、跨越架、树木、房屋等有无卡住现象。工作人员不得站在导线的内角侧和上方,防止意外跑线伤人。
7.11立杆过程杆坑内严禁有人。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外,其他人员必须在远离杆下1.2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7.12在高处作业时严禁抛接物品,高处作业人员应防止碰触落物伤人,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
7.13 在挖出的土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杂物。
7.14高处作业使用通讯工具等必须绑绳,并系扣在皮带上,以防脱落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7.15 使用人工绞磨过程中,必须落实防止绞磨突然受力转动牵拉杆棒伤人;使用机动绞磨过程中,施工人员不准站在磨绳的圈内或踩在磨绳上。
7.16 架线施工的旋转器、连接网套必须经过拉力试验合格方可使用,使用时不准进入卷筒内受弯折。
7.17 架线过程禁止人员在线行下作业或停留。
7.18 组立的杆塔不得用临时拉线过夜,需要过夜时,应对临时拉线采取安全措施。所有临时拉线必须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拆除时由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

8、防止坍塌、倒杆塔措施
8.1在杆根附近挖基础,当基坑超过杆根埋深时,应做好预防基坑塌方措施,防止基坑塌方引起杆根下沉造成的倒杆事故。
8.2基坑(槽)、边坡、基础桩、模板、脚手架和临时建筑作业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施工方案和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审验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作业。
8.3土方开挖前,应确认地下管线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护要求,并做好防护措施。土方开挖时,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
8.4深基坑(槽)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高切坡、桩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
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模板支撑系统。
8.5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边坡。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组织排水,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时,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8.6基坑(槽)、边坡设置坑(槽)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槽)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产生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8.7 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置。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确定,并不得小于1.5m。
8.8 基坑(槽)作业时,应确定攀登设施及专用通道,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模板、脚手架等临时设施。
8.9机械开挖土方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或边坡作业。
8.10施工时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爆破施工时,应防止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
8.11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内造成边坡塌方或土体破坏。基坑(槽)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基坑(槽)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槽)壁的稳定情况。
8.12模板作业时,对模板支撑宜采用钢支撑材料作支撑立柱,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和竹材作立柱。支撑立柱基础应牢固,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系统的沉降量。支撑立柱基础为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对地面平整、夯实,并加设满足支撑承载力要求的垫板后,方可用以支撑立柱。斜支撑和立柱应牢固拉接,形成整体。
8.13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施工及模板作业时,应指定专人指挥、监护,出现位移、开裂及渗漏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待险情排除后,方可作业。
8.14楼面、屋面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应严格控制数量、重量,防止超载。堆放数量较多时,应进行荷载计算,并对楼面、屋面进行加固。
8.15 脚手架和平台搭设应编制计算书,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在脚手架或平台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件,不得超载;扫地杆、水平杆、竖杆、连墙件、剪刀撑、管扣等搭设方法应严格执行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地面平整结实,严禁在脚手架基础或临近进行开挖作业。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8.16上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电杆在杆基未完全牢固以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拔的电杆,应先培土加固或支好杆架、或打临时拉绳后,再行上杆。凡松动导、地线,拉线的电杆,应先检查杆根,并打好临时拉线或支好杆架,再行上杆。
8.17 立杆用的工器具必须定期检查、试验,使用前要进行认真检查,起吊前先进行冲击试验,检查各部件是否安全可靠。
8.18  凡进行放、撤线和紧线工作,应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放线、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杆根,如不能适用时应加设临时拉线加固,转角杆要有内角拉线,以保证电杆的稳定。
8.19  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倒杆措施。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
8.20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线、地线的做法松线,防止倒杆事故发生。
8.21在临近已运行线路进行基础开挖施工时,防止开挖时对运行线路基础造成破坏。已运行的杆塔,应定期对其拉线进行检查,防止因拉线受损造成倒杆塔。
8.22 杆塔临时拉线禁止采用树木、石头等作为受力桩。

9、防止易燃易爆危险品危害的措施
9.1遇热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应在夜间运输;急需在其他时间运输的,装载、运输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热措施。遇湿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宜在阴雨天气运输,急需在阴雨天气运输时应采取防潮措施。危险品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的规定,不得人货混装。
9.2运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配备相应的灭火、防毒工具和自救器材,安装静电接地装置。
9.3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设专用仓库、货场或其它专用储存设施。专用仓库、货场或其它专用储存设施,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9.4 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排汽试验 。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应每月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汽试验。
9.5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氧化剂和还原剂禁止同库存放。
9.6高压气瓶应分类存放,不得和其他易于产生化学反应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在一起。
9.7用于储存乙炔、氧气瓶的仓库应具有不低于二级的耐火性能。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时,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25米;50个气瓶以上时,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
9.8储存可燃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吸烟,不准堆置可燃物,不准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仓库内必须设置消防设施,采用防爆照明,通风良好。
9.9 不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瓶储存于同一个仓库。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
9.10  严禁使用氧气对容器进行任何充压、试压工作。
9.11  氧气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送检。过期或试验不及格的不准使用。
9.12气瓶在保管和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防止涂色层脱落造成误冲气。各种气瓶的颜色标志为:氧气瓶淡(酞)兰色,乙炔气瓶白色,氮气瓶黑色,二氧化碳气瓶白色,六氟化硫气瓶银灰色。
9.13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可靠固定,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9.14使用液化石油气进行热塑、制电缆头等工作时,气瓶应立放,周围不得有明火、电焊等作业。
9.15电焊机、冲床、车床、台式钻床、型材切割机、切割机等机械设备所在场所周围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16 启用高压气瓶应有减压装置,未经减压阀减压的气瓶严禁开启、使用。开启气瓶时,人应站在出气口的侧面,用专用扳手开启瓶阀。发现泄露应立即关闭气阀,并采取措施转移到安全位置后尽快处理。
9.18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分类、分项储存,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室内存放易燃气体的安全距离在三级耐火建筑内应相距12米以上。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安全距离为10米以上。
9.19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为不燃地板,仓库内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或器材。

10、防止车辆伤害措施
10.1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每天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三检”(出车前、行车途中、回场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方面的全面检查,并作详细记录,杜绝病车上路。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确保行车安全。
10.2发电厂等工作场所或办公区域内道路上应在显眼、清晰的位置按规定设置限速交通标志、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应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就餐时间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办公楼衔接处标划出人行横道线(斑马线),必要时设置减速栏,实行强制性减速。
10.3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没有限速标志的厂站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0.4避免疲劳驾驶,长途驾驶(大车350公里,小车500公里)时,驾驶时间达4小时驾驶人员必须休息一次。
10.5机动车行驶至有人看守路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0.6机动车行驶至积水路段、无人看守路口或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10.7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10.8变电站进行新、扩建施工时,应对运输道路进行硬地化处理。车辆进入基建施工现场时,应有时速限制15公里/小时以内。机动车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10.9雨中行车时,禁止滑行并尽量避免猛打方向盘和紧急制动。应使用刮水器,发现工作不良应停止行驶进行检查排除,大雨或久雨后,应注意道路变化,尽量在路中行驶,会车减速或暂停时不要太靠路边土路,雨雾较大、视线不清,应选择安全地点暂停,开小灯和尾灯,放置警告牌。
10.10下坡行驶时,驾驶员要思想集中,判断准确,认真操作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时刻注意制动器作用是否有效。根据坡度情况选择适当档位,万一脚制动器失效,应马上越级换入低速档,利用发动机制动作用和手动制动器控制车速。
10.11按规定超车,超车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不准强行超车,不得超车后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以防车辆失控碰撞他车或路边行人、树木等。
10.12驾驶员实行车辆“准驾证”制度,没有取得企业准驾资格证严禁驾驶本单位车辆。
10.13严禁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打手机或一边查看信息。必要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靠右暂停,电话联系结束后,再集中精神驾驶。
10.14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乘车人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档板;车厢档板上严禁坐人。
10.15 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在车辆行驶途中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10.16变电站和发电厂升压站内通往户外设备区域的通道上,应设置移动式栏杆,上面可标注“未经许可,禁止车辆进入”或“生产重地,高压危险”等警告语。任何车辆进入高压设备场地内,包括检修车、工程车、大小货车、电试车、起重车以及外来车辆等,均应征得站长、值班长许可,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安全距离不够,带电设备对车辆高点放电。
10.17生产现场内部使用的特殊车辆,如微型工具车、机械运输车、吊车、电瓶车、翻斗车、铲车等机械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年检,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机动车辆牌照。
10.18厂局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发证和按规定周期进行年审。驾驶员应按准驾车类驾驶,其它车种不得混开,并在企业范围指定区域内行驶。
10.19翻斗车、铲车、自卸车、吊重汽车等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载人(包括操作室)。
10.20生产现场使用的铲车、翻斗车、电瓶车等,因工作需要装运重量轻而体积大的特殊物件遮挡驾驶员正常视线时,应预先制订保证安全的特殊运输方案和措施,设专人指挥,采用慢速倒车行驶等。
10.21乘车人员严禁在车上玩耍、吵闹或与司机闲聊,影响司机驾驶,严禁向车外扔杂物。
10.22施工作业需占用机动车道时,必须在来车方向前50米的机动车道上设置交通警示牌(若施工作业需占用高速公路车道时,必须在来车方向前150米的车道上设置交通警示牌),并将工作现场围蔽。夜间不能恢复道路原来状态时,应在警示牌上方悬挂红色警示灯。
10.23在公路或公路旁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穿反光衣。路面应设置警示标志。
附加说明:
本措施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修订。在修订中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工程建设部、电力营销部以及各基层单位认真讨论、反馈意见并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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