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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上传作者: 陈亿章 资料类别: 危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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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1-09-23 08: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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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亿章老师:清华大学——中旭商学院高级讲师;香港维多利亚工商管理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总裁网金牌讲师;国际职业培训师行业协会等国内外数十家专业培训机构及网站的星级高级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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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一.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维护本县社会治安稳定,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是指非军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线等爆破器材、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及公安部认为需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远离城市,禁止设在居民聚住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离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主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不和规定的期限解决重建。
四.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五.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领导负责,坚持一把手经常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任职抓,层层把关,签订安全责任书,责任到人,各单位必须指定爆炸物品安全技术炒作规程,简练全港为责任制,设置安全员。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物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凡企业有涉爆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及爆炸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于刑事责任。
第二节    爆破器材管理
一、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必须严格审批并办理《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任何单位未办理批准手续,都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二.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不准任意存放,并设专职报关员、看库员。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和把其他易引燃爆炸物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储存销售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事先设立专用储存爆破器材仓库,且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三.销售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向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破物品许可证》,必须做到供应优质爆破器材。销售时必须验收由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销售,严禁自由买卖,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他物品。凡未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而自私购买的视为非法购买,除全部没收非法购进的爆破器材外,同时追究购方、销方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爆破器材的销售由民爆化轻公司独家经营,任何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都不得购进外地爆破器材,否则,除没收全部外地外地爆破器材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外,同时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四.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准使用。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值得。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五.爆破器材运输,必须由收货单位到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运输爆炸器材的车辆要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配齐灭火器、棚布,并派专人驾驶、专人押运(押运员、安全员)。货物包装要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同一车内。装载爆炸器材的车辆,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路上行驶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运输中途停歇时,要原理建筑设施和人眼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用火,严禁跟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乘车。
六.对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中存在不安全隐患,不按规定操作的,一经发现,将对不安全爆破器材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没收相应证件。
七.销售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设置专职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驾驶员、看库员,各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除设置以上五大员外,同时要配齐爆破员。爆炸物品“六大员”必须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签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八.《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及专职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驾驶员、看库员等作业证件一律实行年审,不换证的该证件将被吊销作废。

附:民爆“六大员”岗位责任制及爆炸物品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节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一.    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守法纪的共民。
二.    严格执行安全爆破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规定,确保爆破作业安全无事故。
三.    领取民爆物品时要持爆破整,携带炸药箱、雷管箱,按照批准的数量如数领取,坚持装箱上锁严防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
四.    运送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避开人流高峰、输电线路、明电明火,安全运往工作面。
五.    装药前要严格操作规程,在确认无禁止现象时,安全装炮。
六.    放炮前要任制实施安全检查,放号警戒,确认无危险时方准放炮。要记清响炮数字,如有哑炮,要按照规程,安全排除,严禁违章爆破。
七.    要坚持当班清退制度,认真填写《实施爆破记录薄》。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当班清退,严禁私自存放、赠送他人、炸鱼炸兽。
第二节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一.    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    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生产、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各个环节施行安全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    爆破时,要按规定设好警戒,确保安全。爆破后,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员处理哑炮,按规定时间解除警戒。
四.    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遇到特殊情况,有权制止爆破。
五.    全面掌握领取和使用爆炸物品情况,监督爆破员认真填写《实施爆破记录簿》。
六.    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提出改进民爆管理的建议或意见,并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三节  看库员岗位责任制
一.    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内住宿,对因公入库内的人员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填好《因公出入库区人员登记薄》。
三.    坚持昼夜值班制度。白天注意观察周围的动向,晚上轮流休息,坚持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四.    对进入库内送货的车辆进行警戒,直至车辆出库,严禁烟火,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五.    看库员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经常检查物防、技防、犬防等方面是否齐全有效,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尽快解决。
六.    认真填写《值班人员登记簿》。
第四节  民爆品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    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    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
三、    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雷管按编号登记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入出库登记簿》,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四、    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五、    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妥善销毁。
六、    确保库区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协助看库员做好放火、防盗、防潮、防洪、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第四节    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一、    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    购运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持《运输证》和《购买证》,按规定的车辆、指定时间、指定的线路安全运输,中途不准在市区繁华街道、人员稠密和主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严防民爆品丢失和发生意外。
三、    押运爆炸物品时,装车要牢固,数量要点清,并设明显标志,取从公安人员的安全检查。
四、    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乘坐在驾驶室内,要上车押运,严禁携带火种和动用明火。
五、    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与其它物品混运,严禁违章运输。
六、    押运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章守法,运回仓库后要认真清点入库,要和保管人员当面点核、互相签字,以防丢失外流。
第五节    专业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购运爆炸物品前,不饮酒,保持头脑清晰,精神充沛。行车前接受有关人员验身检查。
三、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弄清爆炸物品底细,对来路不名和违章转借等违反规定的爆炸物品不准拉运。
四、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安装灭火器材。性质相抵触的不能混运。途中不吸烟、不动火。严禁搭乘其它无关人员。
五、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药库时要配合押运员和保管员核对数量。
第七节  爆炸物品相关管理制度
一、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民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带头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2、负责制定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章制度的贯彻设施。
3、负责编制本单位民爆物品经销、使用年度计划,及时呈报审批。
4、负责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销、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经常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对不适合继续从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6、负责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爆炸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二、药库管理六不准六严禁
六不准:
1、没有公安局的批准手续,不准入库、发放;
2、数量不清、产品变质的不准入库;
3、手续证件有涂改和未提证的领用人员不准发放;
4、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予不准发放;
5、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6、运输工具不合格、没有押运员不准发放。
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登记;
        2、严禁在库区内生火、抽烟、住宿、会客、集会和其它活动;
        3、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拖拉机及其它柴油车辆进入库区;
        5、严禁在库区放牧、打猎、放炮、参观游览;
        6、严禁外包工副业工和非专职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三、外包工管理制度
        1、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凡使用外包工必须持有三级证明手续(村、乡、镇、派出所)方可留用;
        2、留用外包工的单位,应及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领取暂住证件,列入本单位的管理;
        3、对外包工人员建立登记簿,对本人的基本情况记载清楚,并张贴本人照片。做到“人来登记,人在管好,人在注销”;
        4、严禁外包工接触爆炸物品,如发现外包工接触爆炸物品首先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严禁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坑口验身制度
        1、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选拔一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安全员担任验身员。
        2、要对每班坑口出入人员,逐人验身检查。炸药、雷管箱是否加锁。不准无箱入坑,出坑剩余数量严格登记,月底和保管员清退数量核对,查出个人私带雷管炸药、导火线当场收交、登记,认真填写《坑口(上下班)验身登记簿》。
        3、单位领导对不执行规定,私带、私藏炸药、雷管、导火线的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报告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爆破器材安全操作规程
        1、先用炮棍检查炮眼深度,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的深度。符合要求时即可装药,要注意卷聚能穴方向是否与爆破传播方向一致。
        2、不要用炮棍用力捣药卷,特别是起炮药包。
        3、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只能用手把硬块捏碎,不准用其它工具砸。
        4、起爆药包、雷管聚能穴的方向要符合装药结构要求的方向。
        六、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1、使用民爆物品单位、乡(镇)民爆物品管理站、县公安局分别每月、每季、每年对接触民爆物品人员从不同角度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2、因民爆物品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事故、案件,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如实地提供情况,及时报公安机关侦破处理。乡(镇)和公安局要开现场会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安全教育,并将情况通报全县。
        3、使用民爆物品单位要及时掌握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思想工作,思想问题不解决使用民爆物品单位要及时掌握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思想工作,思想问题不解决不接触爆炸物品。
        七、爆炸物品管理报告制度
          1、使用单位、派出所、民爆管理站,要做到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防丢失、别盗或爆炸事故、爆炸案件发生。
          2、因爆炸物品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隐患、事故、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准隐情不报,否则追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使用单位要做到随时随地向派出所、民爆管理站报告发生的案件和事故,由派出所、民爆管理站包本地区公安局,在侦破处理过程中,书面向市局报告。
          八、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1、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乡(镇)民爆物品管理站、县公安局要分别每月、每季、每年对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派出所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登记簿》,此登记簿一式两本,一本由民爆单位保存,一本由检查公安机关保存。
          3、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公安机关。
          4、检查要热闹镇负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因领导失职,检查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检查单位领导的责任。
          九、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清退的规定。
          2、在生产现现场使用时,带班的队、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班的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认真与爆破员填写《实施爆破记示簿》,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4、爆破员下班后,要严格执行清退制度。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5、保管员对清退回库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十、购销爆破器材合同制度
          1、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在年末到县化轻公司订立下年购销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化轻公司一份,公安局一份,单位一份。
          2、购民爆器材要按合同办事,根据上级批准的生产量,确定炸药、雷管、导火线 需要量,不准超合同购买。
          3、合同订数量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合同外购买。
          4、购销合同时效为一年,订购数量用完后,经公安机关审查可以增订合同。
          十一、爆炸物品定员定量制度
1、    保管员、看库员、爆破员、押运员、安全员、驾驶员都必须是经过县民用爆炸物品培训中心进行过培训,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合格的人员担任,实行专人购买、专车运输、专库储存、专人使用的制度。
2、    看库员必须是两人以上。保管员、押运员至少一名专职人员,驾驶员必须是专职司机,以上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
3、    库房按核定数量储存爆破器材,不准超过库容量。
4、    爆破员在使用爆破器材时不得超过当班的是使用量。
5、    使用单位在公安机关办理购买爆破证时必须持公安机关三级审批后的购买请示,方准购买,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储存量。
6、    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准超过规定的限量。
十二、警卫看守爆炸物品制度
1、    警卫看守员必须是政治可靠、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每个使用单位至少配两名,经公安机关审查并发有证件。
2、    坚持昼夜值班制度。
3、    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
4、    因公进入库区的要认真填写《因公出入库区人员登记簿》。
5、    进入库区人员严禁动用明火。
6、    要经常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漏洞,要及时排除,同时向领导报告。
十三、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
1、    销售和使用单位如有爆破器材变质时,要写出销毁报告,由县公安机关组成销毁小组,认真销毁。
2、    销毁爆破器材要对参加人员、销售时间、地点及方法按规定认真选择,并要做出详细记录。
3、    每次销毁的数量不得超过允许的规定量(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炸药不得超过150公斤)。
4、    销毁前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填写报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按规定销毁。
十四、运输爆破器材及其它制度
1、    购买爆破器材时,专职人员须持公安激光《购买证》到县民爆公司购买,任何人不准无证销售和购买。
2、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是专车运输、专人押运。运输时不准把性能抵触的爆破器材和其它物品混运,运输途中不准停留,不准进入城镇,车上不准拉载乘客。
3、    爆破器材在储存时,保管员认真检验点清数量,数量不符不准入库,爆破器材变质不准入库,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接触爆破器材,爆破器材要专人保管、专人存放。
4、    爆破员在领取爆破器材时,要用爆破器材箱分别领取,使用要按操作规程进行,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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