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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学习参考资料

上传作者: 陈亿章 资料类别: 危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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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1-09-26 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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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学习参考资料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以及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目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公布了2002版的《危险化学品品名录》,以后按新的品名录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1、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石棉工业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定》([(88)建材生字382号])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开业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
(2)工厂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江门630事故);
(3)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提出开业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上述开业条件的证明文件。
  我省已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评估标准,制定我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评价导则。企业可自主选择国家局授予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安全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已全面铺开。评价的主要内容分8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生产、储存工艺技术与装备、公用工程与安全设施、安全操作、检查与检修施工作业、事故预防与处理、安全生产投入、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略)。
4、审批权限: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具体审批权限是: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我省已由经贸委将职能划拨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设立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明确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申请单位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主要职责:
(1)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珠海长兴化工)。
(2)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工生产(前置条件的问题)。
(3)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13条);(5)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一书一签”(登记问题)(14条);
(6)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茂石化9。6事故)(16条);(7)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17条);
(8)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19条);
(9)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25条)。
(10)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学习和演练。
6、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下表给出了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供大家学习参考。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防火间距(m)相邻工厂或设施    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20    120    100
相邻工厂(围墙)    120    120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80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80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80    45
厂外公路(路边)    25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120    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80    1.5倍塔杆高度
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80    20
7、其他有关生产装置的安全设计
(1)防火防爆、防尘毒
(2)防雷防静电
(3)各个设计阶段安全技术工作重点
8、储存设施的安全要求
(1)库址选择的基本要求
(2)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3)库房的防火间距
(4)库房的安全疏散
(5)库房的建筑结构
(6)库房的防火防爆设施
(7)其他安全要求
9、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1)储存安全
(2)出入库管理
(3)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4)仓库的防火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条例》第13、15、16、17、18、19、22、23、24、25条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目前对使用的管理没用设使用许可证,对使用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造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
1、国家和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有关规定、标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规定》(粤经贸安全[2003]80号文)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85)
《包装储存图示标志》(GB191-85)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
《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TJ12463-88)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审批职能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
先定点再申领生产许可证
2、定点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3)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5)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管理体系;
(6)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初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8)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3、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附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
(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5)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6)国家认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书;
(7)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审批
申请定点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
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并颁发定点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5、包装的分级:
(1)Ⅰ级包装,适用于内装危险性极大的化学品。
(2)Ⅱ级包装,适用于内装危险性中等的化学品。
(3)Ⅲ级包装,适用于内装危险性较小的化学品。
6、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标记代号及安全标签
(1)包装标志及安全标签(即危险化学品登记中的“一签”)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类别,它们的标志设主标志16种、副标志11种(见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2)包装标记、代号及安全标签的使用(书49页)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
随着国家化学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危险化学品运输有了迅速的发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近年呈上升势头,占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比例较大。如果在运输事故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和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群死群伤、财产损毁和生态破坏。
1、危险化学品运输法规和标准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
《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粤交运[1996]231号)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等等。
2、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
(1)运输业户必须通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且车况均为一级,自货自运的单位可以为三台以上,车况为一级(举南海3.11)。且要求车龄不超过七年。
(2)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要求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运输的要求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举中山五桂山),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必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等。
3、装卸的安全要求

五、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1、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
(3)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
(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下同)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92)或《广东海事局水上储库(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等有关要求。
经营用于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六)条款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零售门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上述(三)、(四)、(五)、(六)条款规定的条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分类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3、管理权限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市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按属地管理进行审批、颁发。
中央及省属驻穗经营单位甲、乙种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4、经营限制
经营单位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除下列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5、经营单位的申请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2)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的, 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
(9)经营具有危险性监控化学品的,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
(10)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1)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级发证机关;市级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级发证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省级发证机关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考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2)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级发证机关;市级发证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考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如需继续经营的,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领取新证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7、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罚则
(1)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2)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3)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a: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b: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c: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6)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
危险化学品的收缴是公安部门的职能,公安部门收缴后送环保部门统一处理。目前我省仍存在处理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在今年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中,环保部门正在加快废置物处理中心的建设,防止危险废物的流失和泄漏。
1、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2、危险废物的处置原则
危险废物的最终安全处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区别对待、分类处置、严格管制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2)集中处置原则
(3)无害化处置原则
七、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的要求。我局先后就危险化学品培训工作问题下发了粤安监管【2003】93号及95号文。对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作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四个统一(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师资标准、统一证书)。制定了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目前,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分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由本单位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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